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法治工作要点》《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2-07-20 作者:佚名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法治工作要点》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法治工作要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落实举措的通知》(内党发〔2O2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法函〔2022〕13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结果的通知》(交办法函〔2021〕20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实施意(2021-2025)的通知》(内交发〔2021〕741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加快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职能转变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领导。坚持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学法考勤、学法档案、情况通报、考核评估等制度,促进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事教育处、法规处、机关党委)
(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交通运输系统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融入学习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列入党校重点课程。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主动向自治区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法规处)
(三)持续学习贯彻宪法、民法。把宪法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引导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人事教育处、法规处)
(四)充分发挥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全面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引清单》,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的要求。(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五)积极推动行业重点法规制修订进程。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修订工作。(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公路局、运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处)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和动态清理机制。(法规处、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
三、健全行政决策程序体系
(七)完善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全面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办公室、法规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单位)
(八)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办公室、法规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单位)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九)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推进执法队伍和职责整合,落实机构组建、人员划转,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人事教育处)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理顺职责分工,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人事教育处、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落实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执法人员在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装备和标识管理办法。(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推进执法服装、标志、装备、证件统一,有序完成自治区本级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换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根据执法实际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四基四化”建设。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制定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轮训方案,选拔建设培训师资库,分期、分批开展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工作,对交通运输基层站所领导进行初任培训。组织开展全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执法体验周、基层站所开放日等活动。推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推行综合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3月底前制定完成自治区本级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列明重点学习书目,列出研讨专题,每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研讨。(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十一)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广说理式执法,制定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区分执法检查、案件办理、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明确工作程序和实施方式,细化需要公示、告知、释名内容要点(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改进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方式运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合理扩展涉及新业态新模式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十二)扎实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道路运输、工程建设执法,开展安全问题专项治理,依托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领域矛盾风险排查预警和联动处置。(安监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相关单位部门)
(十三)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制定自治区本级年度执法为民实践计划,明确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项目清单。(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群众反映强烈、易引发负面舆情的执法领域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法规处)对12328服务监督电话投诉事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梳理汇总。(应急指挥中心、厅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执法工作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法规处)
(十四)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行动方案,聚焦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对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统一市场体系构建、交通运输新业态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法规处、建设处、运输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制定实施细则,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五、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十五)加强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法规处)
(十六)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交通运输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细致做好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从源头解决信访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办公室)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维护良好信访秩序。(办公室、法规处)
(十七)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健全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健全公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应急指挥中心、安监处、法规处)
六、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十八)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办公室)
(十九)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的追责力度。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围绕交通运输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建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充分运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更好发挥其发现查找问题、排查矛盾纠纷、化解问题隐患、掌握行业动态的作用。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切实做好工单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避免矛盾积累,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水平。(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急指挥中心)
七、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十)深入推进行业普法工作。完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内容、措施和责任,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通过官网以公布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法规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强厅门户网站建设,设立普法专栏。(法规处、办公室)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安监处)。结合“12·4”国家宪法日,认真组织“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法规处)。深入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让群众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学会运用民法典。宣传依法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意见措施,紧紧围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展普法宣传(法规处、运输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疫情防控办公室)。开展《节约能源法》等节能、绿色、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规划处)。
(二十一)深入学习贯彻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学习贯彻同法律法规学习贯彻的衔接协调,促进党内法规学习贯彻常态化、制度化。突出学习贯彻党章,教育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大力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引导教育党员干部增强党规党纪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学习贯彻党内法规情况作为合格党员基本要求,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强化督查考核、推动责任落实,促进党内法规学习贯彻常态化、制度化。(机关党委)
(二十二)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规规章专项宣传制度和同步解读机制,及时发布新出台法规规章的权威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的理解和认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扫黑办)把普法融入执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实时开展普法,实现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进农村牧区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厅机关各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八、健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科技保障
(二十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对运输企业、车辆、船舶及各类经营行为进行精准监管。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科技处、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公路局、运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质监站、船检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内社信办字〔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1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1〕218号)《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内社信办字〔2022〕1号)《关于印发〈2022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加强信用监管
1.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制定出台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加快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法规处)
2.加强公正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法规处)
3.推广信用承诺制,落实交通运输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要求,规范信用承诺标准流程以及信用承诺书格式,通过“信用交通•内蒙古”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进信用承诺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管理、科技项目立项等环节应用。将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约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法规处、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4.开展信用评价。推进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健全并落实相应的评价标准。组织开展2021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信用评价工作。(建设管理处、运输服务处、安监处、运管局、质监站)
5.持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和激励惩戒手段,依法对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公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恶劣的企业实施严格监管,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安监处、公路局、运管局、执法总队、质监站、船检站)
6.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研究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为诚信主体提供“免押金、减证明、简手续、降收费”等便利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组织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等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认定、公示和发布工作。(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安监处、公路局、运管局、执法总队、质监站、船检站)
7.完善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优化修复流程。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便捷的信用异议处理服务,优化处理流程,及时更正或撤销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
8.拓展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公共事务管理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各单位)
二、持续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1.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配合做好自治区《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法规处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
2.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诚信文明出行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诚信文明车(站、路)和示范窗口培育等主题活动,大力传播交通运输诚信文化。(法规处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
3.组织信用专题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课程,加强信用知识学习,提升诚信意识。(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4.引导社会主体积极参与交通运输诚信典型选树,充分发挥诚信典型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法规处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
5.建立信用宣传渠道矩阵,借助网媒、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提高信用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建立信用宣传内容矩阵,围绕信用法规政策、信用场景应用、信用科普等内容加强宣传报道。(法规处、记者站)
6.围绕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2022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情况。(法规处、办公室)
三、开展信用信息归集
1.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数据归集和公开渠道,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公路局、运管局、执法总队、质监站)
2.规范“双公示”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双公示”信息台账,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确保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交通·内蒙古”网站上公开。(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公路局、运管局、执法总队、质监站)
3.提升信息归集质量。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归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五类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完善企业、人员、车辆等“一户式”信用档案。(法规处、人事教育处、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公路局、运管局、执法总队、质监站)
4.加强信用信息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行为。(法规处、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公路局、运管局、执法总队、质监站)
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围绕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财务处、建设管理处、规划处)
2.在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资金扶持等行政事项时应当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等渠道核查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政策倾斜或实施信用约束。(责任单位:建设处、规划处、财务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
3.建立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政务失信隐患的部门及人员,建立提醒、警示、约谈等处置机制。(机关纪委、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原文链接:http://jtyst.nmg.gov.cn/zwgk/tfwj/202207/t20220719_20902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