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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2023031177号)送达公告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6-05 作者:佚名

  

  何俊祥(公民身份证号:12011319********14):

  经调查,你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21日驾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恩德里社区-南1门拉两名乘客到天津市河西区下瓦房|富裕大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使用“滴滴车主”手机软件收取这两名乘客车费捌元贰角整。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叁仟贰佰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捌元贰角整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3031177号),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河西支队领取《催告书》(津交202303117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110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1

      联系人:黄俊驰

  

  

                                                     2024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406/t20240605_6642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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