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9 作者:
各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贺州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完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完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广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为责任单位。
成立自治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分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领导为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并指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业务负责人为联络员。自治区领导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落实罐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介质签证工作,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罐车。加强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的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者年度审验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适装介质以罐体检验证书为主。(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负责组织在用罐车申报录入工作,结合罐车年度审验,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用罐车,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倡导危险货物托运人或充装单位规范液体或危险货物充装前检查罐车的检验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负责落实罐车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以下简称GB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在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时,配合提供罐体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标准要求和罐体技术性能初步评估罐体介质变更合理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四)负责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18564.1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指导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五)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罐车。督促罐体检验机构在受理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时,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出具证书。(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新罐车注册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四、进度安排
(一)2021年6月,启动新标准新政策宣贯培训。
(二)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三)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
(四)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五)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统一部署。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注重宣传引导,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加强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和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运输企业及罐车,依法进行处罚。
(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市交通运输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于6月16日前将联系人信息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天内将本部门、本市的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gxyzhyk@163.com),同时抄报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六、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谢思宪,0771—2115418。
附件: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