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教育篇
来源: 大兴安岭地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12 作者:佚名
遵守交规 安全出行
心中装盏红绿灯,文明有序又畅通
交通法规时时守,幸福生活天天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养成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01
道路交通安全遵守

01
行人安全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时靠路边(距路边缘线1米处以内)行走,并注意前后车辆;人行横道信号灯变绿才可以通行,没有信号灯的地方也要记得左顾右盼,切记不要奔跑打闹!
02
骑行安全
骑行外出,要先检查车辆的铃、闸、锁、牌是否齐全有效,保证没有问题后方可上路;在道路上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车道要靠右边行驶;通过路口时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要越过停车线;不要绕过信号行驶;不要骑车逆行。
安全出行
03
乘车安全
乘客在车子停稳后再上下车,开门时注意后方车辆,乘车要系好安全带;不携带危险和违禁物品乘车,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窗外、不向外抛洒物品;拒绝乘坐黑车和超员车辆。
04
驾驶安全

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拐弯或变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0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超载驾驶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无证驾驶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闯红灯
闯红灯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闯红灯一般扣除6分。提醒车主们,若一个记分周期内闯2次红灯就会被扣除12分,如果不节制的话,就意味着驾照将不保。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需要引起车主的高度重视。
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3
交通事故处理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应妥善处理现场,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调解或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